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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的考试机构有哪些_自考学历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发布时间:2021-07-21

  自考的考试机构有哪些?自考学历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吗?时代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感觉自己开始跟不上社会前进的脚步,所以不少有上进心的朋友们就开始想办法提升自己,以免自己被社会淘汰,这时候,自学考试就成为了大家的选择,下面小编就带领着大家一起来了解吧。


  自考的考试机构有哪些?


  (一)全国考委: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二)专业委员会: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三)地方考试机构:省考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省考办: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机构(简称省考办),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地市考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简称地市考委)。


  (四)主考学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全国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在《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自考学历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获得自考本科学历根据国家教育部1988年15号文件,享受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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